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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评课制度

时间:2023-07-16   点击数:

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评课制度(试行)

 

为促进教师快速成长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为深化整体教学改革奠定良好基础,特制订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听评课制度。

第一条 听评课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。建立听课、评课制度,有利于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,及时提出教改意见,提高教学质量;有利于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、相互提高,促进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。

第二条 教师听评课工作由教务处指导各系(部)共同完成,由教务处、各系(部)(以下简称听评课组织部门)分别组织实施。

第三条 听评课人员由教学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(含中级)职称教师组成。

第四条 各系(部)组织每学期组织听评课不少于2次;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听评课不少于1次。

第五条 听评课人员的听课时数应满足以下要求:

1.院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;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。

2.学院教务处、教学系部(院)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;其他管理部门正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。

3.各系部教研室主任、教学干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;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;教龄不满3年的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8学时;院内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。

4.上述人员如有身份重合现象,以要求最高课时数量为准。

第六条  由各系(部)组织的听课,听课教师每次应保证2人以上,一般应包括系(部)主任或教研室主任、高职称教师各1人;由教务处组织的听课,听课教师每次要保证3人以上,一般应包括教学管理人员、高职称教师、专业教师各1人。

第七条  每学期开学三周内,各系(部)应根据本学期的排课情况,将本系(部)听评课人员名单及听评课时间的初步安排报教务处。

第八条  听课方式以随机听课为主,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。各系(部)原则上应按听评课时间安排表,提前两天通知听评课教师,也可根据需要随机安排听评课。

第九条  听评课内容应包括教学内容、教学组织、教学准备等环节。听评课人员应考核以下内容:

1.任课教师的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等。

2.任课教师的教学准备(教案或讲稿、实验准备等)、教学纪律、教学态度。

3.任课教师对课堂的管理。

第十条  听课前,听评课人员应熟悉所听课程的教学大纲、教学进度等内容。

第十一条  听课后,听评课人员须及时、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》和《课堂教学评价表》,写好总结性评语,交由听评课组织部门保管。

第十二条  听课后,听评课组织部门应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评课。

1.由各系(部)组织的听课,各系(部)应结合学术、教研活动,与任课教师充分交换意见、及时反馈问题。

2.由教务处组织的听课,教学督导人员应组织听评课人员与任课教师充分交换意见,及时反馈问题并告知各系(部)。

第十三条  各系(部)应对《听课记录》所记载的主要问题进行整理、汇总并及时解决;凡属全院性的问题,须及时报予教务处。教务处也应对《听课记录》所记载的主要问题进行整理、汇总,及时反馈各系(部)及有关部门。

第十四条  各系(部)应每两个月汇总听评课情况,以书面形式报予教务处。教务处定期检查、统计各系(部)听评课落实情况。

第十五条  教师应履行听评课、观摩课义务;任课教师的被听评课情况作为对其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六条  各系(部)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制定听评课工作细则。

第十七条  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  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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